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长年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基本案情
昌吉某公司将其承建的宿舍楼及办公楼内部装修工程转包廖某,并签订承包合同。廖某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昌吉某公司自身原因,造成涉案宿舍楼及办公楼停止建设,但后期昌吉某公司一直未向廖某支付工程款,廖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昌吉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916万余元及违约金183万余元。
法院审理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案件上诉情况,以及双方争议和诉求,在庭前充分阅卷和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后,认为该案件具备调解基础,合议庭遂决定暂不开庭,先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在调解中,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得知廖某目前身患重病,急需用钱,遂从法理和情理角度出发,依据查明事实、法律规定以及现有的证据,给廖某一一核算其完成的工程量、昌吉某公司给其打款的凭证,应予以扣减但一审判决中未予以扣减的工程款数额,给昌吉某公司核算应支付的工程款、应扣减的工程款但一审判决中未扣减的工程款数额,将双方相差800万元的工程款数额逐步精准至相差20万元,最终达成昌吉某公司向廖某支付工程款190万元的调解协议,年底支付完毕。
该案件调解历时4小时,在合议庭法官的坚持不懈努力下,历时7年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彻底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调解
人民法院调解,主要是指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是我们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近年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始终秉承着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理念,在案件办理每一个过程中,均要求合议庭庭前充分阅卷,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讨论,充分利用庭前半小时,以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为基础,从情理和法理出发,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基于互谅互让的原则,最终握手言和。调解工作的开展,也让案件当事人明白胜败诉原因,做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进而为塔城地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司法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