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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讨债公司阐述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可否处分或收取次债权

长兴讨债公司阐述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可否处分或收取次债权

讨债新闻 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相对人以此向债权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旨在解决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处分行为(此处系指广义的处分行为,既包括让与、免除,还包括自行收取、接受给付,以及变更、延长债务履行条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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