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相对人以此向债权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旨在解决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处分行为(此处系指广义的处分行为,既包括让与、免除,还包括自行收取、接受给付,以及变更、延长债务履行条件、期限···
【裁判要旨】涉案房产系债务人出资购买,但该购买行为以及登记在债务人之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时间均早于涉案债务形成之前,故从时间节点看,债务人将房产转移登记到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并非为了躲避债务。此外,虽然该房产系债务人出资购买,但其已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应视为完成赠与行为。故该房产为债务人之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应当用于清偿案涉债务。
债务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父亲去世后迟迟没有将作为遗产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债权人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债务人所有,其应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2020年5月,佳天公司在承建泰兰公司厂房期间,项目负责人刘某多次向吴某购买钢材共计63万元。结算时,刘某仅支付10万元。2022年2月,刘某以佳天公司名义向吴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佳天公司欠吴某货款53万元。2023年1月,佳天公司向吴某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吴某代表佳天公司同泰兰公司结算剩余工程款53万元。但是泰兰公司未向吴某付款,而是于2023年4月将53万元工程款支付给了佳天公司。因多次索要货款未果,吴某希望小麦能够···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书载明:周某每月支付婚生子小张抚养费500元,于每年的1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支付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小张满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2023年8月23日,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同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余元。2023年8月28日,周某提出执行异议,称本案的执行申请已超申请执行时效···